庄志明律师

庄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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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法治的兴起与人治的没落

来源:庄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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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兴起与人治的没落

 

庄志明律师

 

纵览历史的沧桑,横看社会的茫茫,人类进步的巨轮决不会在法治和人治之间脚踏双舟,法治必将兴起,人治终将没落。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对人(包括政府)的治理,人(包括政府)对法的服从。法治是统治阶级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等整体性的制度框架。而作为这个框架脊梁的法律则由统治阶级制定,统治阶级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的政府则依法行政,形式上政府只须对法律负责,政府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全体成员负责。在民主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全体成员同样要遵守法,同时有权利和渠道监督政府对法的实施。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国家机关和政要官员施展权力的空间只能在法的范围,这就是好比孙悟空本事再大,也要在如来的手掌心里转。但法并不僵化和固封,法也会时位之移,法的内容和空间应通过法规定的程序拓展和变化。

法治不是偶然,法治也不是仅发端于当代社会,而是历史文明的沉淀。法治是几千年法制史延续变革的必然。从春秋时代就已有法治的萌芽,在春秋时期法家思想是比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们主张法治,他们认为,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法家总是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并坚决地执行法律,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即今天的人们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商鞅、韩非子、李斯都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们的思想对中国的法治有很大的影响力。商鞅认为国家要有系统的法律,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治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实际就是“法明白易知”的法治思想。红楼梦一书曾提及,贾探春“当政”大观园时也是兴利除弊,励精图治,赏罚分明,其推行“法治”之初颇有建树,这也从另一层面体现了法治在民间的尝试,当然后来由于大观园固有体制和人治的阻力,最终法治的光芒一闪而过。贾探春的“探春”或许就是探索法治春天的意思,然法治的春天在那个年代终不会实现。

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的优越性是显然的,而这种优越性的渊源主要来自法律本身,法治的核心和骨架是法律,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从大概率上讲它是文明上升一定高度的产物,是善之花(不排除有时也是恶之花)开出的善之果。法律本身没有感情,不会讲感情,不会偏私,具有相对公正性,它有情感之外的超然。法律是一种规范形式,具有明示性。愚昧年代,法一度只在统治阶级的心中,统治阶级可肆意用法,现代法治社会,法是昭示天下,给人们明确的行为和不行为的指引。在历史的法制实践中,包公、海瑞等清官都曾经对法治作了有益的探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正是他们朴素的法治理念。然而他们个体的努力并不会阻止人治的王朝走向衰亡,要知道法治的力量在那个王朝毕竟是渺小苍白的。何况,即便在他们的身上,法治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当民女维权还需要通过拦路申冤,领导批示才得以重视时,显然这时还是人治的因素更多。所以在中国社会历史上从来都是人治占的是主流。

人治,并非中国独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但在中国修成正果并发扬光大。人治是中国儒家的重要的治国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君王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要求官员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重视人治,认为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德主刑辅”,国家治理更要依靠执政者的自律,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行”。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德才兼备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我们说这种人治思想最多只是有个善良的初衷,它忽略了人的情感变数,而实际上人治说穿了就是权力人的情感控制。人是什么,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充满了各种关系、利益、矛盾的交织,不管是君王也好,官员也好,其行为喜好总会受到爱情、亲情、友情、同情等情感因素的干扰,而情感一旦受到干扰就难由规则决定和控制,必然会产生偏差,这就是人治的情感扭曲。当人治能够主导社会,官的地位、权的价值就显而易见,官本位由此奠定中国人治社会的思想基础。
人治说到底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宗教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所以人治不是人类自由的终极目标,人治只应该是在一个低级阶段或特殊阶段采取的“不可为之而为之”的做法,这个治国理念应逐步淡化退出。人治的低级就低级在它常是用错误修正错误,用人偏差的情感去执行法律。某县一小区,上百户业主买房后拿不到房产征,原因是这个小区的房屋因房地产商开发的前期手续确实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房产部门是依法不予办理,这本没错。可这下子,上百户业主不答应了,多次到县政府闹事,县政府要求房地产登记部门,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角度,排除一切条件(哪怕不合法)也要为这些业主办证,最后这些业主拿到了房产证。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在人治的氛围下,法律只是一个“工具”,召之即来,挥之则去。官员常不愿用法的途径梳理民众需求,而是沦落为人治社会的一个听话的机器。我们怕的不是一次不公正,怕的是由一次不公正带来的一万次的不公正。象上例情况一旦效仿,更多的老百姓诉求将不是通过法律来表达,而是通过如此复制达到诉求实现,这就是人治。这样,政府和业主实际是在为无良房地产商的不法之行买单。由此事例看出,在社会矛盾的运行中法治和人治是冲突的。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还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文明民主、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和官员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这要形成法律制度框架,而非松散无力的单个法,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严密的制度体系才能构筑起坚固的法治长城。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平等还有自由,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个人崇拜具有亲缘关系。法治的理想应该是自由,法治最终价值也是自由,法治社会总是在适时修正法律,以扩展自由的外延。法治社会的人也会认识到自由不是天马行空的洒脱,自由是自己承担责任的意志(尼采语),人民有当家作主的自豪感责任感。人治对自由也会有所呼应,然总被动行之,而每一次自由的扩展都是民众付出沉痛代价的结果。人治与历史和自由的进步是不相称的,雪风腥雨是人治社会变革的常态。

由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出法治和人治孰优孰劣。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已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法治与人治的不相容性或排斥性。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法治与人治也不可并存。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维护人治就要排除法治。孙中山先生当年说道:“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终将兴起,人治定然渐行渐远。

 

作者庄志明,自由撰稿人、资深律师,手机:13004316734。作于2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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