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索赔诉讼时效
来源:黄勇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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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一般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法律同时还有两年诉讼时效规定,超过时间主张权利,就会面临权利不受保护的窘境。
由于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只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不知道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权利,没有及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致在想起维权时往往因年限较久经常面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困惑和障碍,许多人甚至无奈放弃维权。现就目前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的的做法做一总结,并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目前各地法院在处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索赔诉讼时效问题的裁判意见:
1、在合同约定的交房和办证时间点起算两年内起诉,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
2、在开发商实际交房或办出产权证之日起算两年内起诉,因违约行为还在持续,所以一般也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
3、在开发商实际交房或办出产权证之日起算两年后起诉,一般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很多购房人放弃维权也基本上是遇到此种情况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觉得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
笔者以为,目前法院的第3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因为,《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以上内容由黄勇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勇清律师咨询。
黄勇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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