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先到汕头海洋集团(SOEGROUP)及深圳市微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后至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具有近十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纠纷、进出口及交通事故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洪**(原告)诉洪**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代理原告获得胜诉,原告继承讼争房产即**108号101室、102室、402室、502室的一半房产(158.09平方米)及货币补偿金人民币118995元。一、案情简介原告父亲洪*登与被告及洪*生、洪*泉、洪*英共系思明区大中路46-48号(旧契46-47号)房主洪*庆之儿女。解放前,洪*庆因各种原因将被告留在厦门而携其他家眷去了印尼,其在大中路的房产因政策之原因在解放后由政府管占,后政府落实侨房政策,至2004年,已将该房产的二楼、三楼、四楼返还于洪*庆名下。2004年,因建设中南商业广场,该大中路之房产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而被告以使用权人的身份与拆迁人厦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该房产之二层、三层与四层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获得安置补偿有:1.三房一厅房屋壹套,面积90.52平方米(安置评估价人民币220597元、二房一厅房屋叁套75.22平方米(安置评估价人民币555586元);2.货币补偿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柒千玖百玖拾元(¥237,990.00)。洪*庆夫妇于1958年及1984年相继仙逝,原告的叔、姑洪*生、洪*泉及洪*英均明确表示放弃国内房产之继承权。为此,该大中路之房产在被拆迁后获得补偿安置的财产已为原告父亲洪*登与被告共有。尔后,原告父亲洪*登又于2005年12月9日仙逝,洪*登另一继承人洪*音又明确放弃继承,因此原告父亲洪*登继承份额依法应转由原告继承。但被告长期强行占用原告的财产,阻扰原告分割、继承共有财产。原告办理公证委托本所代为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本所指派黄勇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二、法院判决1、原告洪**继承讼争房产即**108号101室、102室、402室、502室的一半房产(158.09平方米)及货币补偿金人民币118995元。2、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8号101室、102室、402室、502室的一半房产(158.09平方米)及货币补偿金人民币118995元归还给原告洪**。3、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房产损失(租金损失)。4、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办案小结本案审理中,被告否认原告与其的亲属关系,并提出讼争房产所有人洪*庆夫妇并未死亡及遗漏其他继承人等主张,以期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由于我们事前已严格按照涉外证据的取证规定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并在法庭上及庭后通过代理词的方式运用取得的证据充分说明了原告的主张,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本案,我们觉得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要注意以下问题:国外的证据要在国内法院应用,要严格按照相关涉外证据的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手续。
二手房屋交易的法律新规则关键词房屋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合同有效案例:卢志江等四人诉称,钱才庚与周琴华系夫妻,钱才庚与卢阿庚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钱才庚将坐落于溧阳市燕山新区长阳小区13幢2-702室房屋出售给卢阿庚,单价3500元/㎡,面积为136.45㎡,总房价477575元。双方约定,卢阿庚向钱才庚支付定金15万元,其余房款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钱才庚在收到房屋后应及时交房,交房发生的其他费用和过户办证契税由卢阿庚承担。卢阿庚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合计支付定金及房款32万元,钱才庚出具了收条。卢阿庚于2012年12月6日因病去世,卢志江等四人为其法定继承人。现钱才庚以不加价就不交为由,拒不将房屋交付给卢志江等四人。另,开发商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钱才庚,房屋编号变更为燕阳嘉苑14幢2-702室,实际交付面积为134.05㎡。卢志江等四人认为,卢阿庚与钱才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卢志江等四人为维a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钱才庚、周琴华将其坐落于溧阳市燕阳嘉苑14幢2-702室房屋交付给卢志江等四人。2、在相关部门通知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时,钱才庚、周琴华应及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协助卢志江等四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钱才庚、周琴华承担。后因钱才庚、周琴华灯拒不交付房屋,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位于溧阳市燕阳嘉苑14号楼二单元702室,系钱才庚的拆迁安置房,现无证据证明钱才庚在处分涉案房屋时征得其妻子周琴华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追认,钱才庚应认定为无处分权人。讼争房屋为可售性商品房,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虽然钱才庚为无处分权人,其与卢阿庚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仍属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钱才庚与卢阿庚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二、钱才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志江、卢青、卢萍、张阿大购房款人民币32万元;三、钱才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志江、卢青、卢萍、张阿大损失人民币392925元;四、驳回卢志江、卢青、卢萍、张阿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64元、保全费2908元,合计人民币11372元,由钱才庚负担。【引:上述案例子摘自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评析:一、按照法院之前的司法惯例,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事前未经房产共有人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追认。大都认定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而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前未经房产共有人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追认《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此乃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规则的重大变化。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系到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的大小问题:(1)、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无权处分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半都会约定房屋交易总价20%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比如房屋市场差价),上述案例就是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按照评估市场价跟合同购买价差额为标准判令无权处分人赔偿差价损失392925元;(2)、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失去约束力,无法要求无权处分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合同无效过错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并经常出现只退还已支付款项和同期银行利息而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结果。可见,合同是否有效,会导致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大小悬殊。“事前未经房产共有人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追认,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之前裁判规则下,若房屋交易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上涨),“未经共有人同意”常被出售方利用作为毁约的手段。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裁判规则得到普遍执行,加重不诚信方的法律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违约行为。三、无论规则如何变化,房屋交易标的额较大,为交易安全起见,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在签订合同还是应当坚持核实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和房屋的共有情况、抵押、查封情况,以排除房屋存在权利限制措施的不利情况,若存在共有人,须坚持所有共有人作为合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属性,在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出现出资方和产权登记方不一致的现象,在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往往对房屋产权归属产生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三种观点:一是按赠与处理,认定房屋属产权登记方所有;二是按借贷关系处理,认定房屋属产权登记方所有,但需返还另一方出资;三是按实际出资确认产权归属,认定房屋属实际出资方所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三)有限明确规定看,主流观点还是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房屋归属,另一方或父母出资按赠与关系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规定就是直接把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而不认为是实际出资或借贷关系(父母借款给子女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七条也根据同样精神作出类似规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个人支付首付款,二是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就是说,即使个人支付首付款,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支付首付款方个人财产,而认定为另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实际上还是秉持物权登记主义和按赠与关系处理的原则。地方法院更为细致的规定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处理原则。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第六条规定:“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该规定实际是以物权登记为准,若另一方能够明证明其有出资,再根据其意思表示按借贷关系处理或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上述已有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处理原则,对夫妻房产分割其他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情形的处理原则,总结归纳如下,希望各位读者提出批评、建议:1、一方结婚前全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办理)的,房屋属产权登记一方个人所有;2、一方结婚前出资(全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按赠与处理,房屋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理由: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推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都可以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一方结婚前全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推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才推定为个人财产,反推过来,如果登记为双方名下的,则应视为将一半份额赠与配偶,按共同财产处理,否则解释三第八条就没必要强调“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处理,视为一种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推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按赠与处理,房屋属产权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6、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推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都可以赠与】,房屋属登记一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8、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推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才推定为个人财产,反推过来,如果首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否则解释三第八条就没必要强调“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9、婚后购买的,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0、父母出资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11、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赠与可以推定】,房间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完全手册一、法律顾问涵义法律顾问,广义而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我国,有法人组织内部设立的法律机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和外聘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之分。狭义的法律顾问,即是指后者。担任法律顾问,是世界各国律师的主要业务。在国外,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被称为LegalAdviser,CompanyLawyer或者CompanySolitor,ComporateCounsel等等,本文所指的法律顾问,就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根据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组织之间订立的聘请合同,为企业的经营、商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二、法律顾问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汹涌而来,律师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商业领域和政府机构,为经济和行政决策提供帮助,已成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起到:(一)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预防作用是法律顾问的首要的、基本的作用。法律顾问可以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为企业建章立制,处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堵塞漏洞,从而避免和减少聘请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处理已然的法律问题。尽管顾问律师对防患未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代理聘请方参加各类纠纷争议的诉讼、调解和仲裁仍是他们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法律顾问较之发生争议后聘请的其他律师在处理法律争端问题上的优势在于,法律顾问更熟悉企业情况、了解业务机制,既能迅速胜任工作,又能站在企业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三)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律师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宣传,增强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观念,为聘请企业工作的规范化打下良好的基础。(四)节省费用。法律顾问不仅通过业务活动预防失误,避免损失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较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法律部门,在一般情况下能节省费用。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直接目标是最大地创造经济价值。因此,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重点应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顾问律师应在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的法律、政策之后,对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法律建议和风险分析。(二)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企业涉及的法律文书有经济合同、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等等。(三)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谈判的直接目的是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顾问律师参加重大经济活动谈判的职能作用就是为这种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四)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方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纠纷后,法律顾问可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六)协助企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七)办理其他法律事务。顾问律师受聘请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内容很多,如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帮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清算整顿,破产还债;帮助企业转产、合并、兼并,帮助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转让,办理公证、抵押、信托、租赁,帮助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发表启事、声明等。四、如何选择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作为一种职业角色,有其独特的技巧性和艺术性。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的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企业法律事务的后果。因而,选择优秀的法律顾问,是企业在决定聘请律师时的首要工作。在如今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无序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判断应聘律师的综合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呢?以下几个方面可供企业在选择法律顾问时参考:(一)、律师个人素质方面1、律师应当具有诚实、正直的基本人格。2、律师必须具备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扎实的法律知识;3、了解和熟悉聘请单位的业务内容;4、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法律实务经验;5、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6、能提供快捷的服务;7、法律意见、建议清晰、明确;8、不凌驾于聘请方之上,不试图控制聘请方;9、能作一个忠实的倾听者,具有深刻的同情心;10、语言直白、易懂,不卖弄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二)、律师事务所方面1、具备一定规模,有充足的律师人才;2、有严格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4、收费合理,透明度高;5、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6、能够及时对顾问律师提供指导和协作;7、能够根据聘请方要求,调整顾问律师结构;8、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五、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实践中有多种方式,主要有:(一)指名聘任制。较为传统的方式之一。即基于律师与企业的联系,如前期认识、熟人介绍等。聘方到律师事务所指名选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签订合同。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相互了解,容易沟通;缺点是选择性小,协作能力差,律师工作难以保证服务质量。适宜规模效益较小的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二)共同服务制是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数名律师与聘方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共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有内部法律顾问室的大型企业。(三)联合聘任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各律师事务所的特长,分别聘请数家律师事务所各自指派的多名律师,共同担任法律顾问。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主动在我,取众家所长;缺点是协调困难,难免相互推诿责任,费用较高。(四)特别代理制指企业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情况,指派几名(或者更多)律师共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顾问律师的工作为聘方服务。这是较为理想的聘任方式,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企业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恰当地选择最佳聘任方式,保证既能发挥律师的作用,充分享受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又能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凡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聘请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主要有:1、合同的名称;2、聘请双方的名称、地址;3、应聘方指派的律师的姓名、职务等个人情况;4、顾问律师的职责范围;5、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6、聘任期限;7、聘请方为顾问律师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证;8、聘方的付酬办法,即聘方聘请顾问律师的费用标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9、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是否另行收费,另行收费的优惠规定;10、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11、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12、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13、双方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企业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二)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三)正确确定聘任期限。(四)明确工作方式:包括:1)定期走访、坐班制;2)临时业务的联络;3)费用的承担和安排;4)诉讼事务较多的可以选择包干制。(五)正确的聘任方式。目前,许多律师一人身兼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的法律顾问,结果造成法律事务过多,律师应接不暇,顾此失彼,难以认真负责的搞好顾问工作,造成“多顾少问,顾而不问”的现象。七、法律顾问的法定义务顾问律师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律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为或不应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一)保守职业秘密所谓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当事人之间利益上的对立与冲突,是引起争讼的他们所委托的律师之间在立场上也是对立的、冲突的。因此,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双方当事人,就可能因维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三)顾问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就法律顾问而言,要作好法律顾问工作,需要了解、掌握聘请方大量资料,这是其他人,也是其他律师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因此,应强调顾问律师不得任意拒绝代理的义务。(四)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这一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2)律师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牟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除约定的收费和因工作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向聘请方索要额外的费用和财物。八、对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的评判下面十种方法可以为你提供帮助:1、看这个律师是否具有你所需要的法律领域的业务技能(法律知识)?可以要求他/她陈述介绍办理同类业务的情况或者提供相应的卷宗材料;2、看这个律师是否能够迅速抓住问题的症结和关键(反映能力和熟练程度)?可以采用你已经熟悉和了解的较为复杂的案情向他/她询问,看其反应程度;3、看这个律师是否能清楚地表达他/她的思想(口才和辩论能力)?4、看这个律师是否考虑了相关业务的各个方面?他/她对细节认真吗(细致、全面性)?5、看这个律师对案件或其他业务是否估算了成功率或者分析了不利后果,并且提出了相应对策(预见性和客观性)?6、看这个律师是否认真准备了和你的会面,开庭日期等等,并且守时(敬业和尊重)?7、看这个律师是否总是能够在你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和随叫随到,并且随时向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迅捷、可信赖性)?8、看这个律师是否对你的行业感兴趣,并愿意耐心与你交谈,或者在约定之外为你作出意想不到的努力(感情投入,可靠性)?9、看这个律师是否配备有技能熟练的法律助理,并且能够合理安排和计划工作(周密性、效率)?10、看这个律师的收费合理吗?(效益价格化)?如果这些答案都是令你满意的回答,你应当继续聘请他/她?如果这些回答都不令你满意或者大多不能令你满意,你应当考虑撤换这个律师了.
应该当场报警
盗窃罪属于公诉范围,无法私了
去公证处办理。
4个月工资。
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都归女方抚养!
分居满两年视为感情破裂,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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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这2条条例很有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