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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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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高健博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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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公”应作广义解释,即整个外出期间都应属于因公外出期间,不应区分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因整个外出期间都是因公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也应理解是“工作原因”,这与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况相对应,且被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的学校是接受单位委托对受害人进行培训,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均有学习提供。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本身就是一部权利保障法,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条文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歧义时,也应作出有利于权利人权利保护的理解,这符合法学原理。因此,因公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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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健博
  • 执业律所: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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