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后民事”法律依据
来源:崔付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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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事后民事”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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