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勇律师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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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攀枝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民事案代理词选 商品房买卖纠纷

来源:袁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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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某房产公司委托,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袁勇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1、某某房产公司已将水、电、气相关设施安装到位,并将房屋及上述设施于2005年7月交付与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称水压不够,欠费停水问题恰恰证明某某房产公司已将水、电、气相关设施安装到位,至于水压不够,欠费停水问题与某某房产公司无关,申请人要求某某房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办理分户等手续生效时间是2005年11月)。因政府进行水、电改造,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涉及政府行为,与某某房产公司没有关系。

    2、 既然合同双方没有选择某某房产公司办理房产证手续,申请人就不能在合同之外单方面为某某房产公司设定合同义务。某某房产公司出于道义,出于方便其顾客考虑主动为申请人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本属于民事无因管理,但申请人却将某某房产公司的良好行为认定为合同义务、责任,并反过来要追究某某房产公司的所谓违约责任,违背了民事诚实信用原则,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二、申请人以枉法裁决提出撤消之诉,也提交了新的证据,试图把法庭变成了仲裁庭,让法庭对仲裁事实理由做重新认定,似乎只要证明裁决有任何瑕疵就能够认定裁决枉法,实是混淆了仲裁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所体现精神来看,人民法院对仲裁庭就本案具体适用法律和有关事实认定无需进行实体审查 )。这里要澄清一个概念,瑕疵裁决与枉法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即便是裁决有瑕疵也不能就此认定是枉法裁决。且本案中, 仲裁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仲裁是公民的自我选择和意思自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方式,因此,对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理应尊重。本案申请人毫无证据无端指责仲裁枉法裁决,实属不当。

    据上所述,故请求法庭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代理人:袁勇律师

                              2008年 4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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