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罗春利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集体案件应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报道应借助律师的“支援”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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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集体案件,集体一方往往是权利受侵害、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对方往往是存在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因此媒体对事实予以曝光无疑对事实的揭露、办案的透明度产生重要影响。媒体报道对集体案件进程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使案件某些突出问题更加尖锐化,吸引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从而对侵权或者违法一方产生巨大压力,司法人员面对媒体关注案件会更加公正、守法和慎重,集体在媒体的关注下也会信心倍增。媒体具有其他工具无法媲美的优势表现在:

1)影响面宽广、影响力巨大。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是公众了解外界的窗口,一旦媒体报道的案件视点突出、问题尖锐、热度较高,那么这样的案件便会成为公众关注、谈论、引用、评价的话题,一旦把公众的目光吸引过去,媒体会更加关注,而公众则进一步追踪结论,因此媒体将公众与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每一个进程、每一个细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公众通过媒体的实时报道清晰地观察着案件的进程,就象我们观看鱼缸中的鱼的一举一动一样,历历在目、任何小动作都无法隐藏,这种影响胜过“机枪大炮”,侵权者、违法者望而生畏!

2)报道形式灵活机动、可松可紧。媒体报道的这个优点使得几乎没有它不能报道、或者无法报道的案件。报道案件的形式无需严格的“法律程序”,没有确凿证据的事实,媒体会借助一些知情人的叙述、评判甚至猜测等去侧面印证,媒体会借助一些角色人从不同角度对案情的认识、评论去表达。只要媒体如实表述,没人能追究媒体的责任。律师在庭上只能叙述有理有据的事实和论断,法官只能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等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法庭上、仲裁庭上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无法证明是真实的证据、当事方或者证人的猜测等都是被禁止质证或者辩论的内容。但媒体报道则没有这么多规局,只要公众想知道、公众想听、公众想了解的,就是媒体要采访和表述的。与主张无关的案件幕后的故事往往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公众不关心的部分可以泛泛地报道,案件中焦点问题作重点专业的报道从而给公众一个清晰的判断。

3)报道的多角度、多途径、多方式。报道以公众视点为基础,但结合专家、律师、法官、当事人、利害关系方等方方面面去集中对同一个问题进行评述,从而反映案件中形形色色的人、不同立场的人纷繁复杂的心理状态,进而揭露社会丑恶、弘扬正义。记者可以名正言顺走“正路”去采访,当然也可以从“侧路”隐身去获取信息;采访中可以录音、录像、或者笔录,尽可能采用现代电子工具去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一句话:只要不是违法的手段、方式、方法,媒体都敢去尝试。

媒体报道集体纠纷案件,离不开律师的建议和指引。记者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对纠纷的焦点问题在法律上的关键点很难把握准确,律师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案件的“症结”所在,比如,对方当事人有哪些地方是违法的?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受害者被侵犯了什么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去维权?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行政机关有哪些失职之处?案件中是否有涉嫌犯罪的问题?这些建议和指引能让记者找出他们采访的快捷路径,不至于走弯路甚至走错路。所以报道法律案件,律师是记者“天然”的有力助手!当然,律师很愿意帮助记者解决各种疑问和难题,因为记者的关注会减轻律师的办案压力,同时也会加速案件朝有利于集体一方的方向进展,同时一旦媒体给予关注和报道,那么办案律师很可能会因此而扬名,这比任何广告的效果要好得多。

综上,因为媒体报道的巨大威力,集体案件有其参与对集体一方是一大幸事,律师和媒体也是互助互利关系,如果两者默契配合,可能大多数集体案件都将“不战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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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
罗春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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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罗春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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