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律师

李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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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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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贩毒案辩护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缓)

来源:李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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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 ×××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关于证据方面,我们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所作供述有许多重要细节,前后不一致,矛盾之处很多。而且不能和沙××的指证相应证表现在: 关于是否知道箱内隐藏有毒品,在1月4日、26日的三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知道。而2月5日、25日、3月31日,三次讯问他供述说知道。 关于运输的毒品的报酬上,2月5日供述是3500元,2月25日交待是3000元,我们很难相信一个通过运送毒品挣钱的人会记不清报酬的数目。 关于与依××的认识经过上2月5日供述说是通过它的姐夫介绍认识的,而其他供述说是在××饭馆吃饭时认识沙××,然后通过他认识的. 关于与沙××的关系上,2月5日的供述中交代自小认识,而其他多次供述说是在××饭馆吃饭时才认识. 在如何到昆明的供述中3月31日的供述说是沙××打电话叫去的,而其他多次供述说是自己到昆明作小生意. 2、公安机关对×××讯问笔录中的某些内容与对另案犯罪嫌疑人喀××。喀××对×××的指证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表现在: 关于两人是否从前认识上: 一2月5日的供述说两人自小认识,而沙××。喀××却说是忽莫乃.阿洪带×××到他的住处才认识的. 关于忽莫乃.阿洪与×××认识的经过上,×××说是通过沙××认识的,而沙××本人却说是忽莫乃.阿洪把×××带来的 3、公安机关在对×××讯问过程中,不能排出存在诱供的事实的可能。表现在:4月13日的讯问中, ×××以不给钱为由两次拒绝回答问题,同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那么,我们有理由产生这样一种疑问:为什么以前他都能配合询问且思维清晰地交待问题?如果说是不能忍受汉族人的饮食习惯,不得已提出的无理要求,那么从常理来看,刚进看守所是更难适应,为什么那时他不提出.对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应当拿出有力的证据排解我们的疑问. 4、×××是维吾尔族人,而且是文盲,几乎不懂汉语。而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我们注意到只有2004年2月5日的讯问中有翻译人作了翻译,因此,我要特别提醒合议庭注意两点: 一是在没有翻译人员在场的多次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懂并能正确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 二是侦察人员本身也不懂维族语言,那么侦察人员又是否真正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关于这两点,在提交法庭的材料中公诉人并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明,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请求合议庭对这些供述不予确认。 第二、即使公诉人认为, 现有证据证明×××确实构成犯罪,本案仍然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没有获得确凿的证明,那就是×××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将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认定是单独犯罪显然不够充分,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行为共同犯罪: 1、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都证明:毒品是忽莫乃.阿洪的.他只是帮别人带旅行包. 2、另案犯罪嫌疑人沙××。喀××2004年2月25日对×××的指证证明:忽莫乃.阿洪是老板,毒品是忽莫乃.阿洪的. 而对这些事实,公诉材料中并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那么公诉书认定×××构成独立的运输毒品罪就是不符合事实的. 同时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现在就认定×××是单独犯罪,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一旦将来公安机关抓获毒犯忽莫乃.阿洪,那时万一证明×××确实是受忽莫乃.阿洪的指使运输毒品,那面对本案的判决,将如何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就目前的证据,要证明×××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且是单独犯罪是不充分的.对此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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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明华
  • 执业律所: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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