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万元增值税发票速递丢失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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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万元增值税发票在速递途中丢失,从事汽车贸易生意的祁先生日前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祁先生与广东揭阳一家汽配服务部联系,销售了一辆东风车。6月14日,他将经卖车方十堰xx公司开具的一张8.7万元增值税发票,委托香港快捷速递有限公司十堰办事处向买车方速递。对方等了一个多星期未收到,他致电该速递公司十堰办事处查询得知,该件丢失。
据祁先生介绍,如果对方没有收到这张增值税发票,就不能入户进行正常上路行驶和经营。同时,还要再全额缴纳国家增值税,即8.7万元的17%,加上其它费用,约为1.8万元的损失。他与该速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致电香港快捷速递有限公司十堰办事处,一位陈先生的说法和祁先生反映的情况一致。他表示,对该速递件的丢失,他们只承担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能赔偿全部损失。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朱延桢律师。朱律师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或合同有关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另有规定的,遵照此规定。本案中,速递公司对速递件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包括因丢失造成的补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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