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的通知
来源:郑纪盈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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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市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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