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被打死被认定为工伤
导读:某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王某死亡,事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将某某人保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王某死亡,事后王某家属得到了对方赔偿,后又被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前天,此案在某某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死者王某和领班郭某某都是江西一家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郭某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王某死亡。事后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支付给王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2011年4月7日,王某之子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
该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王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郭某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某某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某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王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王某正在进行保洁工作,领班郭某某走过来指责王某偷懒,工作不认真,王某与其辩解了几句,郭某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正在打扫卫生时遭到的暴力行为,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得很清楚,而且认为王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王某之子向他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局经调查核实,认为王某从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2011年9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在限期内并未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该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对其所述王某受工伤伤害的情况予以认定。
某某法院认定了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条件。某某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第三条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