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

李海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吉安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

130-9722-130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被打死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4
人浏览

   导读:某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某死亡,事后某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将某某人保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某死亡,事后某家属得到了对方赔偿,后又被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前天,此案在某某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死者某和领班郭某某都是江西一家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727日早上8点多,领班郭某某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某死亡。事后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支付给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201147日,某之子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某为工伤。 

  

    该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郭某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某某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某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某正在进行保洁工作,领班郭某某走过来指责某偷懒,工作不认真,某与其辩解了几句,郭某某便将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正在打扫卫生时遭到的暴力行为,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得很清楚,而且认为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某之子向他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某从2010628日至2010727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20119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在限期内并未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该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对其所述某受工伤伤害的情况予以认定。 

  

  某某法院认定了公司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认为某的行为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条件。某某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第三条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以上内容由李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海军律师咨询。
李海军律师
李海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493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65号(城南)航盛大厦B座七楼,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130-9722-130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海军
  • 执业律所: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8*********30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吉安
  • 咨询电话:130-9722-1308
  •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65号(城南)航盛大厦B座七楼,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