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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著作权被诉 律师代理被告胜诉案情分析

来源: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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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著作权被诉 律师代理被告胜诉一审案例

 

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杰,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

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的著作权人。20069月,原告发现被告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所经营的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剧的在线播放。20069月,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申请×省×市公证处出具(2006)×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其中显示:“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以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算机操作人员和照相人员于二OO六年×月×日来到×市×路×网络休闲会所×号房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计算机操作人员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1734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网址进入‘×网’页面,下拉滚动条对一该页面浏览后,在目录中点击‘视频点播’,进入‘×剧场’页面,在‘搜索影片’栏输入‘电影《××》’,点击‘G O’。结果显示‘电影《××》’画面。点击该画面进入播放页面”。另经(2007)×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该网址的网站为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所有。原告与被告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联系后,其称电影是由被告北京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因此亦将之列为被告。原告与两被告交涉后,两被告之间相互推诱,拒不赔偿损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紫》剧的在线播放服务;

2,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

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为诉讼支出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依据;二、诉争案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三、原告索赔金额10万元缺乏依据;四、原告要求被告发布刊登道歉公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五、原告行使著作权未征得共有人同意。

 

被告北京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影片不是我公司提供的,我公司与本案诉称无关联,不是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

O O九年十二月北京×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中

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赵杰律师评析:

1、本案是一起侵犯电影作品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目前我国发生该类纠纷的诉讼有逐渐增多趋势。其中拥有著作作品权的公司、知识产权维权专业人员包括一些律师开展合作,将侵权信息提供、侵权主体的选择、侵权证据收集、索赔乃至诉讼形成产业化链条。索赔对象往往是针对相对偏远的二、三线城市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赔偿能力,但对该类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应诉能力较弱,往往有理说不清,很多情况下只能委曲求全地选择和解,花钱买平安;诉讼结果通常情况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这在司法界几乎已形成思维定势。之前,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起诉的多起网络传播权案,除少部分和解解决外,其余案件均是原告胜诉。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打破侵犯网络传播权通常情况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思维定势,与当事人、技术专家、相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有力证据。

2、上述案件中,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通过×省×市公证处出具(2006)×证经字第××号公证书用来证明被告天津B集团网络公司的网站在线播放了诉争影片。摆在被告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相反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不存在,并通过收集证据和技术手段来推翻原告公证证据,这是被告能否反败为胜的关键。

3、上述案件判决后,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A影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目前本律师已取得四起应诉案件,代理被告一、二审全部胜诉的成果,打败了多家国内知名的影视剧专业老牌公司和在影视剧维权方面“常胜将军”,有力地维护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纠纷  网络传播权纠纷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赵杰律师  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 北京某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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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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