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咸阳律师 > 赵小计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自首对量刑的作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0

自首对量刑的作用


       最近接到一位母亲的咨询,因儿子在出租车上捡到某个乘客的手机,儿子将手机拿走后伙同几个朋友将该手机解锁,并转走了失主支付宝金额5万余元。此刻,这位母亲意识到儿子的做法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既想到公安机关自首给失主退款,但又担心孩子进去后回不来。情急之下,咨询律师,想听听律师的意见。其实,能够理解这位母亲的意思,“如果自首并向失主退还赃款,可以不追究孩子的刑事责任,当然愿意自首。如果自首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坐牢,那还得考虑要不要自首。”那么,怎么做才算自首,自首对量刑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自首的法律含义: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是刑法对自首总的概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现实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情形多种多样,很多时候很难界定某些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首。针对这种情况查阅了相关法律解释和意见,对这两点做了相比较让人容易理解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自动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下方式:
      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很显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公安部门。这样在很多情形下,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投案自首,但也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向非公检法部门的投案真实性容易被委屈,即里面的可操作空间比较大。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遇到不可规则于犯罪嫌疑人的突发情况发生时,法律可以允许其以其他途径解决,这也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两点从某种意义是给予犯罪嫌疑人得以悔改的机会,让其主动的归案自首,这在给予犯罪嫌疑人机会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办案,降低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这里的通缉、追捕只是针对在犯罪后,而不包括投案后逃跑的通缉、追捕。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外,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特殊的要求,即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首先,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另外,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就更加具体的规定自首对量刑的影响幅度。但是,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明确,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结合前面这位母亲的讲述,这位孩子的行为毫无疑问涉嫌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具体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如果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孩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也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共案犯,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有无前科,认罪态度悔罪态度是否诚恳等等,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赵小计律师

赵小计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

186-2848-75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