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保护的差异
关于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金和民间资金保护的差异
刑法上借款人或贷款人可能构成的财产犯罪相关罪名
刑法罪名 |
外在形式 |
侵犯对象 |
犯罪主体 |
特点 |
基本刑 |
罚金 |
合同诈骗罪 |
签订、履行合同为假象 |
一般客体 |
自然人或单位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三年以下 |
可单处罚金 |
诈骗罪 |
各种形式 |
一般客体 |
自然人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三年以下 |
可单处罚金 |
集资诈骗 |
虚假承诺给予高回报而并无实际履行能力、大量借贷并无还款意愿 |
一般客体 |
自然人或单位(实际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
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受害者众多。 |
五年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 |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
承诺给予公众高回报或者导致公众巨额财产损失无法收回 |
一般客体 |
自然人或单位(行为犯) |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归还本金或者还本付息的意愿或能力 |
三年以下 |
可单处2万元以上 |
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贷款 |
金融信贷资金 |
自然人 |
非法占有 |
五年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 |
贷款诈骗罪 |
材料、理由虚假的贷款 |
金融资金 |
自然人 |
非法占有 |
五年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 |
金融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罪 |
套取银行信用贷款转贷他人 |
金融信贷资金 |
自然人或单位 |
牟取高额转贷差价 |
三年以下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非法经营罪 |
特指其中高利贷形式的 |
一般客体 |
自然人或单位 |
类似罪名无法囊括的口袋罪 |
五年以下 |
可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其它金融诈骗 |
金融凭证、票据 、信用证、有价证券等 |
金融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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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五年以下 |
并处 |
民法上关于企业间资金拆借或者企业与自然人借款效力的规定: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约定利息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的借贷一般有效,但如企业向公众或职工大量借款形式的集资,或者向不确定的自然人发放贷款都属无效。
由以上刑法规定罪名的量刑幅度等因素可看到,国家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保护程度要明显大于民间的资本,如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如信用卡)无力清偿可构成犯罪,且惩罚幅度相比因侵犯民间资金产生的犯罪要高,一般应并处罚金。而民法上,对可能造成金融机构利益损失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和集资借款、发放贷款等行为法律均不予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除信用贷款之外的合法有效抵押贷款如无法清偿,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诉,执行抵押物能够获得清偿,因此,未将无法归还此类贷款的行为纳为犯罪是可以理解的。
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保护的原则是,首先,能否保证收回放贷资金。如果已经有保证的话,则一般不纳入刑法保护,或者说如果让金融机构有足够理由相信借款人能够归还,则还有被免于刑事追诉的可能;而如果一旦借款人违约或欺诈则可能导致金融资金亏空或成为坏账的话,则必有相应的刑事罪名来保护,甚至是由相应的口袋罪来予以最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