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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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陈旵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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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 

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陈**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了陈**本人的同意。通过庭前会见、阅卷和近两天的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对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项罪名的指控证据不足,或者说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规定了四项基本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对于上述四项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对于前面三个特征的辩护意见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都进行了相应的辩护,这里不再重复。现在着重要说明的是第四个性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法律条文规定了该组织在一定的行业领域或者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法控制或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来证明该项特征,但是我们认为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公诉机关举出了“***动漫城”股东的证言来证明对该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即使造成了动漫城受到了影响停业、关闭了,但他毕竟就这一家动漫城,不能据此以偏概全来认定对动漫城整个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况且该家动漫城停业关闭的原因还有待商榷,是否因为该动漫城股东不愿意得罪谢**团伙或者王*团伙,自愿关门歇业的,或是可能是由于去年该段时间全市打击动漫城涉赌事件,致使该动漫城(有证据证明存在赌博机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而关闭停业。原因不明,不能确定是受到王*团伙的暴力威胁而发生的。

其次,公诉机关举出了几个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言,来证明该组织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特指的对象是“小痞子、黄毛等”但没有证据证明“小痞子、黄毛等”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况且公安机关没有进行指认和辨认的侦查程序,所以该项指控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对该行业有影响,该影响也只是造成了个别出租车车主心里产生了一般的害怕而已,没有造成因此而停止营运、损害了经济利益或造成了相应损失。客观方面,该团伙行为即使有过涉及到影响到个别出租车车主的正常经营,也仅仅是2011818日那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但事后王*找到受损失的车主,赔偿了相应的赔偿费用,消除了影响。所以,指控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举出的**小区的相关经营户的证言来证明该团伙行为对该区域造成了重大影响的,该项指控同样不能成立。如前,公安机关没有经过指认、辨认的侦查程序,经营户的证言所特指的对象“小痞子、黄毛等”不能确定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假设即使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但他们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对该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造成了重大影响,客观上,该区域的经营户们还是一如既往的正常经营,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和造成了任何利益的损失。

综上,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基本四项特征,指控不能成立。

二,关于指控陈**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对指控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所指控的四起参与斗殴事件不能全部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是指控的2011816日这一起,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虽有聚集的行为,但因为没有找到所要斗殴的对象,即主观上放弃了继续寻找斗殴对象以达到斗殴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属未遂,辩护人不敢苟同。根据刑法理念,该起犯罪应属犯罪中止。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该起犯罪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2011817日被告人聚集到**宾馆找斗殴对象的事实,因没有找到最后却对无辜人员进行了殴打。我们认为该起指控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更为贴切,对于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进行处罚,但该起指控显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

最后,对于被告人陈**所参与的2011817日和2011818日这两起聚众斗殴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这两起犯罪都是由他人召集和指挥,陈**在该两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对其按照从犯进行处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所具有的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本次案发前尚是在校学生,无论在学校或者住所地均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因为涉世不深,交友不慎而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而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

综上,我们请求法庭在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能够做到不枉不纵,对被告人陈**所犯罪行进行公正认定和判决,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陈旵明律师

2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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