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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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赔偿

来源:王耀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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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目的,旨在通过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之请求,法院责令有过错配偶对其不法侵害婚姻关系和配偶权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来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之精神,制裁加害方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之目的。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一)填补损害
  
这是损害赔偿制作为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目的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因离婚所受的可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继承期待权的丧失等不属赔偿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瑞士采取给付慰抚金,法国则采取支付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给付慰抚金,都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抚
  
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
(三)惩罚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要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即首先是违法性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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