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与自动离婚
来源:闫凌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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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自动离婚
工作中,在解答离婚方面的法律问题时,有些人时常用充满疑惑的语气问:闫律师,分居二年不是可以自动离婚吗?
对于“分居二年”,在我国婚姻法中可以找到它的影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这里,“分居二年”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且经调解无效;若调解有效的,则不准予离婚。“分居二年”只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有原因限制的情形,不是一刀切式的只要分居二年,就准予离婚。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之一,是指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有离婚和不离婚以及何时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强迫、限制、阻碍他们对该权利的行使。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男女一方或双方选择了离婚,则如何离婚就有了法律上的约束,享受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除此之外无第三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已为公众较普遍知悉。婚姻法中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自动离婚这种说法我认为应是少数人对离婚自由的误解,误解下的误传。如果婚姻关系可以自动解除,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因婚姻产生的一系列结果可以任意处置,那么婚姻法律制度将会形同虚设。没有了婚姻法律制度的约束,社会将会怎样?
有一种龙井茶心的巧克力,有人称它简直是恶作剧。离婚自由与自动离婚犹如龙井茶和巧克力,用上海人的话讲完全“弗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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