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没入住,业主不得拒交物业费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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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服务包括保安、清洁、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公共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居住,他的房产也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房主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内容由任印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任印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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