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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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51968元/年或4331元/月(2012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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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0188(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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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7401(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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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6253(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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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12096(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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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
60周岁 及以下 |
803760(2013标准) |
61—75周岁 |
40188×年限(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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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200940(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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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
60周岁 及以下 |
348020(2013标准) |
61—75周岁 |
17401×年限(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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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87005(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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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26253×年限(2013标准) |
农村居民 |
12096×年限(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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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4331×6月=25984(2012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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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 |
4018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3标准) |
农村居民 |
17401×年限×伤残等级系数(201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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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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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20~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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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60×天 |
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12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涉及赔偿标准部分有“据抽样调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188元,比上年增长10.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9%;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7401元,增长1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城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6253元,增长4.6%。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7955元,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0.3%。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096元,增长7.3%。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3551元,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