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潇律师

杨潇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综合

妨害公务罪

来源:杨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人浏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妨害公务罪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如下: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27条第2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5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张三、李四与王五发生冲突,民警甲接警上门处理,张三因醉酒与甲言语不合,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李四以言语威胁甲,后张、李两人被警方拘留,又分别被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上内容由杨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潇律师咨询。
杨潇律师
杨潇律师
帮助过 16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科创大厦16A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潇
  • 执业律所: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9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科创大厦1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