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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公负伤,无法认定工伤,如何赔偿?

来源:芦道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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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公负伤,无法认定工伤,如何赔偿?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

    陈某2006年起在中山某公司任职清洁工时已经51岁了,一干就是5年,老家在湖南农村,陈某月工资为1700多元。2011年4月的一天,陈某打扫卫生时,因不小心跌倒在湿滑的路面上。当时陈某感觉左手腕一阵剧痛,并当场大叫。公司急忙派人送到医院,医生进行了包扎处理,并配了药。休息一周后,公司通知陈某上班。陈某上班后仍然觉得手腕不时酸麻,有时甚至整条手臂都无力。陈某要求公司给予治疗。于是陈某一边上班,一边断断续续治疗了3个多月。三个月后,陈某发现自己受伤的手臂已经开始肿起,且每晚都痛得睡不着觉。于是要求要到大医院治疗。公司就送他到中山市某三甲医院治疗,医生认为系骨折且神经发炎,于是进行了手术。陈某的家人眼见陈某无法工作且受伤如此严重,遂向公司提出进行工伤认定并赔偿。而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定工伤并拒绝赔偿。劳动局也认为陈某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好在公司支付了医疗费,陈某及家属也没有过多追究。然而,经过住院两个月之后,陈某的手臂仍然没有完全好转。医生建议其转到广州大医院治疗。陈某不得已,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广州某大型医院治疗,这一治又是两个月。当陈某出院之后,离其受伤之时已经过了一年时间。陈某和家人认为其无法工作,今后还不知道要多少医疗费,于是向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五万多医疗费,且陈某不属于工伤,不同意赔偿。陈某得不到公司的满意答复,无奈之下,于2012年5月初,找到律师。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比较棘手。一是陈某受伤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二是陈某已经超过最长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劳动部门基本上不会认定为工伤。并且相关法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关系规定并不明确。本律师认为,陈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有意聘请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本身就享受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权益的好处,对于该类员工的因公负伤所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是有过错责任的,单位应当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慎重分析后建议陈某先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索赔。本案起诉以后,中山某公司根据《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意见》提出本案属于劳动关系,陈某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的答辩意见。显然,这是把陈某推向一个不可能的法律关系。且劳动部门已经明确回复陈某,陈某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认定工伤时限,无法认定工伤。律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65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规定坚持认为中山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公司同意调解,陈某很快就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本案遂完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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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芦道宾
  • 执业律所: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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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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