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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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赠与人去世的情况下,赠与房屋能否过户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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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男,64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齐某红,女,66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齐某强,男,58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齐某力,女,5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齐某梅,女,5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林某,男,3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齐某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协助原告齐某办理xx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秦某与齐某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齐某、齐某红、齐某强、齐某力、齐某梅、齐某玲。齐某富于1986111日去世、秦某于200514日去世、齐某玲于200618日去世。齐某系齐某玲之子。秦某于1997年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在秦某名下;1997113日,秦某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原告,并办理了公证,公证内容为:“我,秦某是xx间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系我个人财产),因我本人不在京,故自愿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儿子齐某所有。”同时,齐某作出了表示接受的公证。基于上述事实,秦某生前赠与齐某的房屋没有过户,原告多次请求秦某的其他继承人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不予配合,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齐某红辩称,我尊重母亲的意愿。我同意原告诉讼请。

被告齐某强辩称:我们已经达成协议,我不清楚为什么又起诉。原告承诺等拆迁时再说房子的事。

被告齐某力、齐某梅辩称:1、我们与原告间没有合同关系,非合同纠纷。2、我们不是涉案房产的登记产权所有人,依法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转移手续。3、原告所称赠与行为依法无效,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秦某与齐某应同时到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二人没有去办理登记,所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林某辩称:我尊重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秦某与齐某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齐某、齐某红、齐某强、齐某力、齐某梅、齐某玲。齐某富于1986111日去世、秦某于200514日去世、齐某玲于200618日去世。齐某系齐某玲之子。

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贰间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系秦某的个人财产。1997113日,秦某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原告,并办理了公证,公证内容为:“我,秦某是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贰间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系我个人财产),因我本人不在京,故自愿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儿子齐某所有。”同时,齐某作出了表示接受的公证。

现齐某诉到本院,要求五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秦某签订了《赠与书》,齐某签订了《接受赠与声明书》,秦某与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经过了公证,应当继续履行。由于秦某已去世,现齐某要求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齐某红、齐某强、齐某力、齐某梅、林某协助齐某办理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贰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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