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事件
关于哈尔滨市xx
大饭店有限公司员工刘xx意外受伤事件的
律 师 函
致:刘xx家属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市xx大饭店有限公司(下称xx大饭店)的委托,就xx大饭店员工刘xx意外受伤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2005年12月9日凌晨12分,xx大饭店员工刘xx下班,并与工程部员工张xx、关xx和蓝xx在员工通道一起按指纹,凌晨16分刘xx从地下停车场离开**大饭店,自行车上装有一桶纯净水。1时48分刘xx从员工通道口进入**大饭店,没有携带任何物品并且衣服后面有裂痕,并随后进入员工更衣室。后**大饭店其它员工发现刘xx受伤,马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将刘xx送往市第一医院进行救治,该等事实有录相为证。
事件发生后,**大饭店从关爱员工的角度,多次向刘xx的家属借款,用于刘xx的救治,至目前已达58000元人民币。同时**大饭店组织员工捐款达2万3仟余元,已全部交给刘xx的家属。
同时,**大饭店于2005年12月9日向哈尔滨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未予认定。
关于刘xx意外受伤事件,刘xx的家属已详知,但却多次提出无理的要求,对此**大饭店正式授权本所,对于该等事项,本所郑重函告如下:
1、**大饭店已依法为刘xx办理了工伤保险。
2、刘xx意外受伤后,**大饭店已依法向国家有权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未予认定。
3、是否予以认定为工伤及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皆由国家劳动主管部负责,与**大饭店无关。
4、**大饭店借给刘xx家属的款项,为民事借贷,**大饭店有权向刘xx的家属追索该全部款项。
若刘xx的家属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刘xx的家属采取无理的方法,**大饭店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