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来源:林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人浏览
信用卡诈骗?
【问题】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逾期未还,经发卡行2次催收,未满3个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后羁押,能否构成恶意透支?
【查明事实】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A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1张,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于2013年2月开始催收,后被告人于2013年4月26日还清所有欠款。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再次透支消费人民币35000元,某银行因其逾期未还于2013年7月14日开始催收,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裁判】被告人使用信用卡于2013年5月15日透支消费后逾期未还,经银行2013年7月14日开始催收后未满3个月因前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如果把羁押的时间计算在3个月时间内,则客观上剥夺了被告人在此期间内履行还款的可能性,故不能就此认定其已构成恶意透支,因此,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A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上内容由林天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天文律师咨询。
林天文律师
帮助过 621人好评:3
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