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授予“福建省文明诚信先进律师”。1994年毕业于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四川大学。2001年正式执业,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以专业真诚的服务,赢得委托人的信赖。擅长代理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省青联委员、龙岩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特邀联络员、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龙岩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2014年7月参加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福建省律师协会授予“福建省文明诚信先进律师”。1994年毕业于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四川大学。2001年正式执业,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以专业真诚的服务,赢得委托人的信赖。擅长代理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省青联委员、龙岩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特邀联络员、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龙岩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2014年7月参加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1994年7月30日某水泥厂向张海出具了《取款凭证》一份,内容为:纸袋车间已向我厂结算纸袋321123元,凭条取款。8月5日,该厂出具给其财务部的《通知便函》,载明:经董事会研究,本厂欠纸袋分厂纸袋款,因目前工厂资金紧张,需逐步安排还清,其利息从1994年6月1日起计,月息两分。该函有厂领导签名。后水泥厂陆续支付货款本息计30万元。2004年12月2日、2006年11月8日、2006年11月6日,水泥厂的财务人员陈某在对帐单上签名,注明:“我厂所欠旧货款及归还货款累计金额正确”。2008年11月4日,债权人张海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先还息后还本的计算方法,由水泥厂归还货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援助,为他赢得了生存的机会被告人赖长华,男,1954年10月出生,系长汀县濯田镇羊赤村农民,九十年代开始,他就弃农进城务工,长期在长汀县城靠踩三轮车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2001年中秋节前夜,一时糊涂的赖长华亲手将其收养多年的女儿黄某用手捂住口鼻窒息后弃尸汀江河中。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人家属没有为其聘请律师,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金磊律师事务所林天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审开庭过程中,经过检察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在剧烈的思想斗争下,全身颤抖,瘫坐在被告席上,承认了犯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虽然赖长华自己感到罪行深重,但是他不想死,抱着一线希望,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林天文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经过认真阅卷,分析案情,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不是生性就恶的人,犯罪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这次犯下滔天的罪行,一方面也是迫于生计,他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解决办法。被告人家庭非常贫穷,他每天起早贪黑踩人力三轮车,也仅够勉强维持家庭生计,但是他仍然出于好心收养了被人遗弃的黄某。她五岁时还不会走路,发育迟缓,可当时并没有抛弃她,而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抚养她十来年。多年的共同生活,也建立了一定的家庭感情。为了不继续拖累其贫弱的家庭,他犯下了如此大错。经过教育,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本案是发生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并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与社会救济措施没有完全到位有一定关系。他既可怜,又可悲,又可恨。在惩罚的同时,也应当给他一个生存的机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赖长华因嫌弃养女,将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本应严惩,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等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量刑部分的判决;二、上诉人赖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援助,终于为他赢得了生存的机会。
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内容摘要: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廖某某系沙县南霞乡龙松村村民。2008年11月,其在龙岩汽车站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从龙岩回沙县。当客车行驶至319国道蛟洋段时,被一货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乘员廖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方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属委托金磊律师事务所林天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受害人长期在城镇经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其死亡赔偿金应按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此,原告的代理律师组织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租房合同等证据。而被告认为受害人系农村居民,应按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廖某某从1999年起至发生事故时止,与家人一起在城镇经营饮食业,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08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关于是否约定利息的争议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无息借贷。如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时,是否应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但通常理解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2.高额利息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复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后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息、复利的同时,又约定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情形时,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能否与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并不区分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性质,而是将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综合统一计算,只要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
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汽车4S店使用拼装机油受罚案【案例简介】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至案发,销售回收、拼装的机油共计销售款125186元,从中获利104687.59元。温岭市工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向消费者谎报用工用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4687.59元以及罚款110000元的处罚。【案例点评】汽车消费目前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支出。汽车商品相较于其他普通商品,因其专业性强,侵害消费者行为很难被发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诈骗?【问题】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逾期未还,经发卡行2次催收,未满3个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后羁押,能否构成恶意透支?【查明事实】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A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1张,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于2013年2月开始催收,后被告人于2013年4月26日还清所有欠款。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再次透支消费人民币35000元,某银行因其逾期未还于2013年7月14日开始催收,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裁判】被告人使用信用卡于2013年5月15日透支消费后逾期未还,经银行2013年7月14日开始催收后未满3个月因前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如果把羁押的时间计算在3个月时间内,则客观上剥夺了被告人在此期间内履行还款的可能性,故不能就此认定其已构成恶意透支,因此,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A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先到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级别鉴定。将全部材料给律师看过后请律师计算赔偿金额。
要根据男方的具体诉求,才能确定适合的方案。
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辞职。上班期间的工资应当支付。但是要有证据证明提前30天提出辞职。
初步看来,双方都有责任。具体要根据现场图分析。
现在可以报警。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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