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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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后返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曾导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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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行政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斟酌。
一、原告父亲颜XX系在上班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原告父亲颜XX系在上班后请假的,请假程序合法、合规。2013年2月18日,原告父亲颜XX在上晚班(16:00至24:00)期间接到了老婆的电话说其身体不舒服后需要请假回家,当时,原告父亲颜XX向单位填写了请假两小时的请假单,并征得了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后于17:50分离开了单位,这足以说明了受害人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劳动纪律。
2、原告父亲颜XX系在请假后返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当天的19:30分左右,这个时间系受害人颜XX的请假时间,这就说明了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在原告父亲颜XX的正常请假时间内,系返回上班的合理时间。
3、事发地点为耀渝宾馆附近是原告父亲颜XX正常上班的必经地点。经受害人单位的证实,受害人的上班路线为潇湘学院附近家中穿过娄涟公路到耀渝宾馆再到蓝圃学校再到涟钢宾馆再到涟钢3#门卫最后到达焦化厂,事发地点就是在耀渝宾馆附近。
4、以上事实均在劳动部门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予以认定,同时第三人也出具了情况属实的证明,相互印证。
综上,原告父亲颜XX系在请假后返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印发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综上所述,受害人颜XX在履行请假手续回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按照往常正常上班路线返回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即受害人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和合理的上班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做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请假后回家必然会因为工作原因再次走上上班的路途,这与正常早上8:00和下午2:30上班的时间概念一样,都属于“上班”,在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都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此理解,显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被告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以事实为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以受害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而否定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的阐述,受害人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和合理的上班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不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员工因工作原因出差外地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受到伤害,从本案双方都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父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并不适用本案,因此,被告在认定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在认定颜XX工亡中,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原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曾导军  律师
                                    2013年11月12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期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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