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柏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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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来源:郑柏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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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析《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区别

  郑柏星

   《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实施,笔者认为在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有较大的变化。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区别有如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上的变化  

《劳动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规定使得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走的,也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退出成本。
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变化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1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47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那么就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比较,哪个高适用哪个。而《劳动合同法》除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发标准外;其他情况下均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这样,一个总体变化就是工资收入比较高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巨额的经济补偿将不再出现。

三、经济补偿金上限限制的变化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没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除此以外,没有上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协商一致、不能胜任工作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已没有了上限限制。仅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上限限制,一来考虑到其不是弱势群体,二来也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变化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可以说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更客观,充分体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五、处罚力度加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4条、10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加付25%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对于延期支付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原规定对工资报酬规定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而《劳动合同法》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发生上述事项将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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