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银川律师 > 赵鹿娟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一文搞懂: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关系的区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

一文搞懂: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1、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可知,雇佣与劳务作为同义使用。

所以,雇佣关系即为劳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①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体。劳动者应为16岁以上未退休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没有这些限制

简单点说:

劳动关系的主体:单位(用人单位)与自然人(劳动者)

劳务关系主体:自然人(雇主)与自然人(雇员),单位(雇主)与自然人(雇员)

提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受雇一方只能为自然人,不可为组织体

②是否纳入组织、纳入管理

一般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组织体系,劳动者成为该单位一员,则认定为劳动关系

临时劳务,一事一议获取报酬,不加入组织和管理,则认定为劳务关系

3、日常劳务关系举例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

退休的自然人与新单位之间的关系

等等……


赵鹿娟律师

赵鹿娟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2:00

律所机构: 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

155-9510-455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