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光律师

张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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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企业常见劳动法问题与解答(下)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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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没有约定条件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4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4、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5、企业裁员时应该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7、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经过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员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一般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48、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
第二,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
第三,生效条件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


49、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答: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两者出现不一致时, 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 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适用集体合同。


50、工会有哪些权利与职责?

答: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2、当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3、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4、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5、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6、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52、劳务派遣的工种有哪些?

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3、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 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5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5、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是多久?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7、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58、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9、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4 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60、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答:(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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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晨光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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