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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十年救妻不离不弃,妻子去世后他却被岳父母告上法庭!

来源:宁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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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久病床前无孝子”,亲生儿子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夫妻。但是,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位企业家,却无怨无悔的救治身患重病的妻子整整十年,为挽救妻子的生命不惜一掷千金、竭尽所能。在妻子病重期间,更是连续十几天衣不解带,陪伴照顾妻子人生最后一程。他的有情有义,令知情者无不交口称赞。但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妻子去世后不久,还没来得及从痛失爱妻的悲痛中缓过神来,他却和年少的女儿一起,被岳父岳母告上了法庭!是他对妻子照料不周,惹下怨恨?还是案件的背后另有隐情?这位世人眼中的模范丈夫,究竟所因何事,不得不与岳父母对簿公堂呢?

    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湖北的周先生与妻子在十七年前相识相知,经过两年多的自由恋爱,2003年初,他们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他们可爱的女儿降临到这个家庭,一家三口相亲相爱,其乐融融。家庭的幸福给了周先生打拼事业不竭的动力,他的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十余年打拼下来,企业已是颇具规模,家庭的资产也早已过亿。然而,妻子柳女士一直体弱多病,随着女儿的降生,以及周先生的事业越来越忙,柳女士就辞去了原先的会计工作,在家里相夫教子,做起了全职太太。      

    2007年,柳女士查出来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生命岌岌可危。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周先生带着妻子辗转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全国各地,倾尽全力加以救治。甚至不惜重金,为妻子做了肾脏移植等一系列手术。十年下来,周先生用在妻子治病上的花费不计其数,他也从来没有去算过。在他看来,只要能挽救妻子的生命,保全一个完整的家,钱又算得了什么呢?

遗憾的是,尽管周先生十年来不惜一切代价努力救治,妻子的生命还是走到了尽头。2017年冬天,柳女士的病情急剧恶化,眼看即将不久于人世。在妻子生命的最后十几天里,周先生放下公司的全部事务,衣不解带的在病床前陪伴照顾妻子最后一程。

    知道自己即将不久于人世,临终前一天,病床上的柳女士拉着丈夫和女儿的手,流下了依依不舍的泪水。她挣扎着要来了纸笔,想要写下些什么,却虚弱的无法落笔。无奈的她,只能在丈夫耳边断断续续的说了几句,“财产......留给女儿......我爸妈.......两百万.......”。周先生这才想起来,妻子在几个月前曾经跟自己说过,希望在她去世之后,她的财产都留给女儿继承,另外拿出两百万元留给父母作为养老之用。

    于是,周先生赶紧打电话请来了岳父岳母。在病房里,柳女士当着父母的面,再次艰难的表达了自己的心愿。一家人泣不成声,抱头痛哭。

    料理完柳女士的后事,周先生主动登门找到岳父岳母,再次向他们表达慰问之情,并主动拿出一张存有两百万元的银行卡,交到两位老人的手中。然而,两位老人并没有接下这张银行卡,似乎想说点什么,却又欲言又止。这时,老人家的两个儿子,也就是周先生的两位小舅子站出来说:“姐姐走了,爸妈心都碎了,我们也很悲痛。姐夫,你对我姐这十几年确实不薄,我们心里有数。但是,爸妈含辛茹苦把姐姐养这么大,她的遗产爸妈也有权继承吧?你这两百万就想把他们打发了?”

    小舅子的话,让周先生猝不及防。“这是你姐临终前亲口安排的......”还没等他把话说完,小舅子冷笑了几声:“呵呵,姐夫,你有我姐的遗嘱吗?”“你姐亲口留下的口头遗嘱,爸妈也都在场啊!”“对不起,姐夫,什么口头遗嘱,根本不作数的,谁能确定就是姐姐的真实意愿?没有书面遗嘱,我们不能接受!爸妈都是姐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姐姐的遗产,当然要分给他们一半,不然,我们决不答应!”

    就这样,这次会面不欢而散。一周之后,周先生接到法院的传票,岳父岳母作为原告,两个小舅子作为代理人,将他和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柳女士的遗产。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妻子尸骨未寒,自己和女儿竟成了被告;而妻子临终时当着两位老人的面,亲口留下的遗言,又到底算不算数呢?

    很遗憾的告诉大家,柳女士的这份口头遗嘱,确实不符合《继承法》的要求!《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柳女士确实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且立下口头遗嘱之后不久即已去世。但是,柳女士立口头遗嘱时,并没有按照《继承法》的要求,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有权继承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悉数到场,但这些人恰恰都是《继承法》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这种生前召集全体亲属安排后事,“家庭会议”式的遗嘱安排,虽然在中国被很多家庭普遍采用,但一旦有继承人提出不同意见,在法庭上将不符合法律上 对“口头遗嘱” 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周先生,辛苦打拼半辈子,积攒下来的上亿财富,虽然妻子是全职太太,并不工作,但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今,却要拿出一半作为妻子的遗产来继承,并且在拢共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岳父岳母两位老人,就占据了半壁江山!您说,他冤不冤啊?

    周先生的案子最终在法庭的努力调解下,以他拿出一千万财产分割给妻子的娘家人而告结束。但这个故事,却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多学点婚姻法和继承法,多听听《法眼看婚姻》,对财富的传承早作安排,财富流失的悲剧就会少一些发生!

    正所谓:

有情有义一个好人,为救病妻竭尽所能。

只因妻子遗嘱无效,娘家舅爷又掀纷争。

口头遗嘱外人见证,家庭会议不合规程。

如果早做财富传承,这种悲剧怎会发生?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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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嘉团队
  • 执业律所: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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