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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产值倍数法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适用哪一个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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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采取孰高原则设置最低补偿标准。在同一镇级行政区域,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相同。同一征地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镇级行政区域,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征地双方协商不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价格为最终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计算补偿。对补偿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在中介超市随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参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产值倍数法”是指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得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方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

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3.《土地管理法2020》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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