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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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起草抵押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抵押地块基本信息、土地用途、借款期限、抵押价值、抵押权人信息等形成初步流转方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价值应委托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再确定。但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抵押的除外。
(二)表决。方案核查通过后,抵押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须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自抵押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l 5日,公示期间有1/3以上有选举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成员会议决议提出异议或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提出异议的,不得办理抵押手续。
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抵押的除外。
(三)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公证机关对同意抵押证明材料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意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其受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但出让方在出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同意抵押的除外。
(四)签订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抵押登记。抵押双方当事人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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