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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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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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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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