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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成员资格、收益分红、土地承包等分配问题由乡镇政府处理决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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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就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乡镇政府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合法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镇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镇级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处理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成员资格、集体收益分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的申请,应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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