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211.1 这里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实践中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下称“合同”)性质的认定如下:
(1) 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4)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211.2 合作开发房地产利润分配纠纷的处理
211.2.1 投资数额超出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211.2.2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211.2.3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211.2.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211.2.5 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