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不考虑僵局产生的原因,只考虑结果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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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不考虑僵局产生的原因。
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公司法第182条没有限制过错方股东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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