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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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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在房屋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与出名人(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确权请求,将违背物权变动原则。 
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主要理由是:首先,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就不动产归属作出的约定,与登记状态不符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确认。其次,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此类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此外,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之诉中作出的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亦属于形成判决。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以原告行使形成权为基础,是对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法律效果的确认,对此类法律文书的范围予以任意扩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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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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