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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房产过户怎么办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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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原告伍某与被告王某在荆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女方分得住房一套,购房合同编号:XXXX,地址:沙市区××河镇××街亿和未来城8幢1单元5层1-501号。 

(待房贷还完以后,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8年11月7日,原告伍某提前还款,将房贷全部结清。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果,而形成诉争。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缴清房屋剩余贷款的《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在沙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内容依约履行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已经商定位于沙市区××河镇××街亿和未来城X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故在本案中,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系被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伍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将位于沙市区岑河镇民主街亿和未来城8幢1单元5层1-501号房屋由原告伍某所有的约定有效;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伍某办理沙市区岑河镇民主街亿和未来城X幢X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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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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