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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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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中的问题】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6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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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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