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走路上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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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LED制造厂的员工,2018年6月13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摔伤,导致脚踝骨折。张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张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因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张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但是显然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
张某的伤害不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认定条件,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张某的伤害并非由于交通事故原因造成,而是雨天路滑再加上自己注意力不够造成的,故而不能认定工伤。
即便张某的伤害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但事故还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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