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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外身亡,两未成年是否要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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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外身亡,两未成年是否要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责任?


2018117日,威海市民孙某和妻子刘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留下了一个9岁和一个1岁的未成年孩子。生前,孙某和刘某夫妻在威海经区泊于镇及荣成市马道经营两家农资经营部。有时需要对外借款,并通过预付款方式进行促销经营。在得知孙某夫妻去世消息后,为索要借款,各债权人纷纷将某1、孙某2姐妹俩起诉至人民法院,共计23起。孙某、刘某留下的遗产只有尚有部分银行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及部分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而经法院依法判决的债务总额远超过遗产的总额。法院判决生效后,在这23起案件中,21起进入执行阶段。


孙某、刘某夫妇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孙某1、孙某2要偿还吗?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且在本案中,孙某1、孙某2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该案中由于两个孩子尚年幼,特别是父母去世时孙某1仅一岁,法院在执行被继承人遗产时应为两个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生活场所是执行阶段重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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