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舒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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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六种不予登记的情形

来源:叶舒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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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协会发布《问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新的《须知》升级了私募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况和相关要求:
(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2)提供或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主要出资人、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4)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在几类与私募业务冲突的业务中,此次新增了融资租赁。如果机构或其出资人曾经从事P2P、民间借贷等,此类业务的风险会外溢至私募行业,有些机构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私募的名号却干P2P、集资借贷的事情,还跑路,侵害投资者利益,影响私募行业声誉,所以监管明令不予登记。
另外,协会也提出,自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作为私募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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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叶舒颖
  • 执业律所: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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