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总体思路
1.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2.立案追诉:数额达到3千/2年内盗窃3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数额较大,3年以下,3千-8万。 起:3月-1年;加:5千2月
数额巨大,3-10年,8-40万。 起:3-4年;加:1万3月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40万以上。 起:10-12年;加6万6月
每增1次盗窃,加2-3月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