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当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俞华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人浏览
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当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1.侦查机关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行为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这种口头传唤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传唤,更非强制措施。
2.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不到案甚至逃跑,而其能主动归案,表明其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脱,在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口头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这种主张于法于理都说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以上内容由俞华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俞华南律师咨询。
俞华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62人好评:16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