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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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吴朝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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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某的委托,并经王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沙某、沙某某、大波、许某某、廖超、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玉林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虽然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在上一个案件中因调解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所有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已经依法免除,被告人为表达对当初自己错误行为的忏悔,为表达对受害人歉意,愿意尽最大努力继续赔偿受害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进一步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被告人马玉林属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自己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江湖义气太重,在律师会见中,我已经深刻感受到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基于存在以上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够遵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政策,对被告人马玉林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吴朝森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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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朝森
  • 执业律所: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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