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来源:高建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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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8日5时2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漷马路
马驹桥新桥南,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将行人张某撞出,造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中载明事故时双方进入路口时信号灯指示状态及张某是否行走不能确定,故发生事故的事实不清,不能确定刘某与张某的责任。
二、 高建权律师代理思路及经过。
事发后张某的继承人找到高建权律师,详细叙述了案情,在听取了家属的叙述后,根据叙述初步拟定方案,并得到了家属的认可,接受委托后首先调阅了交警部门的办案卷宗,将对我方有利的信息予以记录,根据查阅到的主体信息撰写起诉状。与家属最终确定以100%的损失比例向肇事方索赔。在历经5次庭审近1年的时间法院最终大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非机动车、行人乙方有过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三、 本案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款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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