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担保公司诉湖南某物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湖南某担保公司
被告:湖南某物资公司
我方系原告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被告与某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同日,原告与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与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4月19日,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而后原告委托另外两家公司偿还了上述费用,包括诉讼费。
我方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诉讼费51367元;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6644元(暂计算起诉之日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付诉讼费51367元,并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存在问题:1.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承担诉讼费用。
2.此案件在被接收之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律师措施:1.律师果断前往银行调取诉讼费垫款情况证明,收集其他辅助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由于本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我方代理人连夜准备好相关材料递交法院,及时立案。
律师建议:
对于此类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责任,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案件。如您作为担保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且尽早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事宜,以免由于债务人的拖延导致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