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璐律师

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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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湖南某担保公司诉湖南某物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蔡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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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担保公司

被告:湖南某物资公司

我方系原告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1236日,被告与某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同日,原告与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与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419日,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而后原告委托另外两家公司偿还了上述费用,包括诉讼费。

我方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诉讼费51367元;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6644元(暂计算起诉之日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付诉讼费51367元,并自20143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存在问题:1.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承担诉讼费用。

             2.此案件在被接收之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律师措施:1.律师果断前往银行调取诉讼费垫款情况证明,收集其他辅助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由于本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我方代理人连夜准备好相关材料递交法院,及时立案。

律师建议:

对于此类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责任,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案件。如您作为担保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且尽早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事宜,以免由于债务人的拖延导致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蔡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璐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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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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