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璐律师

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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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刘某民间借

来源:蔡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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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诉刘某民间借贷案

原告:钟某

被告刘某

我方为被告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15414日,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于20157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714日,利息按照月息3%计算。

本案争议:1.原告虽主张欠款为100万,但实际支付的仅97万元。

         2.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3%计算。

我方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7万元,而不是100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而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和银行活期对账单均表明原告实际支付的借款为97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被告实际从原告处借款数额应该认定为人民币97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2.虽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按照3%计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利息依法只能按照月息2%计算,而不能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3%计付。

         

 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97万元及利息(从20154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起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5万元。)

           2.本案受理费1.38万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建议: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其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而被告遇到纠纷及时求助律师,通过合法的途径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好能咨询相关律师,来获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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