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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力维权说起

来源:田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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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翻阅最高法院的案例网,看见天津市中院二审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是关于物权方面的,具体案情如下:甲将一块宅基地权租赁给了乙,双方订立了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后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但是乙在占用宅基地期间在上面盖了房子。协议无效之后,甲在乙盖的房子门口停车,用阻碍乙通行的方式迫使乙腾出宅基地。

案子的情况就是这么样,简单讲就是你强占了我的东西,我自己想招让你还给我。

乙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判决甲把车挪走。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粗一看完我稍有点愣神,甲是有理的啊!乙是无权占有人,甲是宅基地物权人是有权要求乙让出宅基地或者给予补偿的,事情怎么办成这样呢?有理怎么官司还打输了呢?

转身一想不对,甲是自己开车打车停在房子门口了,阻碍了乙的通行。乙在自己不享有使用权或者物权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是曲折侵犯别人物权的行为。但是房子是乙自己花钱建造的,是违建还是合法建造,这是行政机关管的事,但是单从民法来看房子因为乙自己单独的建房行为,乙天然的享有物权不需要登记公示。

甲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考虑房子单论宅基地,那毫无疑问乙是无权占有者,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乙无权占有宅基地是应该得到纠正,但是乙占有宅基地的这状态或者说秩序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错误状态的纠正者不应当是甲个人,而应当是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因此甲自己采取行动堵门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是法律不提倡的。

加入房子这一因素,乙既然是房子天然的物权人,那么现在自己的房子进出受到他人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乙是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甲的维权行为反而是违法的了。

综合来看甲堵门的行为简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如果甲当初直接找到法院依据租赁协议无效的判决,要求乙腾退出宅基地或者考虑到宅基地已经盖了房子的现状向乙要赔偿,这些都是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最差,在收到乙起诉状之后,如果能够及时提起反诉,提出上述的主张,想来人民法院也是会仔细考虑,裁判结果也不会是现在这样有理却要被判败诉的结果。

物权侵权,结果有理变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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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宇
  • 执业律所: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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