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修改
关于贵司与XXXX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经我的审查,现向贵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个别合同的成立
关于合同第2条第3款的修改,由于内示属于非正式订单,在特殊情形下亦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的个别合同。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应由对方承担,将此部分风险责任转嫁到贵司,对贵司缺乏合理性,且不符合贵司的利益。故建议贵司仍以合同原文第2条第3款文本为准。但原本中“大下月”可以修订为:“下下月”
二、关于货款的支付
关于合同第5条第1款的修改,无异议。
三、关于交货
1.关于合同第6条第1款的修改,建议贵司修订为:
“...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交货,如果甲方有超出正常规格要求的包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合同第6条第4款的修改,我们认为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方的修改文案中,增加“等非乙方原因”,这将导致对方免除责任的扩大,即不仅包括不可抗力因素,还包括其他的非乙方原因,亦可免除对方责任,不符合贵司的利益,故建议贵司仍采用合同原文内容,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四、关于检查和验收
关于合同第7条的修改,无异议。
五、关于不合格品的处理
关于合同第9条第1、2款的修改,对方向贵司提供合格产品是其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故若乙方提供了不合格产品,贵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对方按照贵司的意见进行修改,故建议仍以合同原文第9条第1、2款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六、关于乙方持有设备等的管理
关于合同第17条的修改,建议贵司修订为:
“...但是,在甲方表示有意收购乙方持有设备等时,乙方应以市场价格将其出售给甲方。”
七、关于接收图纸及出示图纸等的操作
1.关于合同第19条第1款的修改,“乙方单独制作、研发的接收图纸,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的约定,将对贵司的利益产生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所有权归属于对方,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对方主张其所有权时,将损害贵司的利益。
2.关于合同第19条第2款的修改,可以接受对方的修改意见。
八、关于瑕疵担保责任
1.关于合同第21条第1款的修改,实践中很难证明“符合了乙方事先给出的使用条件”,若无法证明,乙方即可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贵司不利。此修改文案约定较为苛刻,故建议贵司仍以合同原文第21条第1、2款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2.关于合同第21条第2款的修改,依双方协商程序处理,若发生条款规定的情形,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乙方仅赔偿贵司的实际、直接的损失,并删除了劳务费、律师费等约定,一旦涉诉,此部分费用也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故若删除不符合贵司的利益。故建议贵司仍以合同原文第21条第2款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九、关于严重不良品
关于合同第22条的修改,“如果生产者进行了无偿更换,且其原因在于订货品时”,乙方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符合对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予以删除。建议贵司仍采用合同原文第22条表述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十、关于发生不良品及严重不良品时的应对措施
关于合同第23条第1款的修改,考虑到实践中仅依图纸进行判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使贵司处于不利地位。故建议仍采用合同原文第23条表述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十一、关于产品责任
关于合同第24条第3款的修改,产品质量的提供方应确保其安全性,若因此而遭到第三方索赔时,乙方理应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故建议仍采用合同原文第24条第3款表述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十二、关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关于合同第27条第3款的修改,我们认为,乙方确保其产品与第三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系其应履行的担保义务,故建议仍采用合同原文第27条3款表述的文本为准,不采纳对方公司的修改意见。
十三、关于环境负荷物质的开示
关于合同第31条第3款的修改,根据对方的修改意见,乙方仅赔偿贵司的直接损失,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建议贵司修订为:
“因乙方违反前两款的规定而使甲方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十四、关于期限利益的丧失和解除
1.关于合同第37条第1款第(8)的修改,无异议。
十五、关于残存义务
关于合同第40条的修改,由于未采纳乙方关于合同第22条的修改意见,故仍需以合同原文第40条表述的文本为准。
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武云朋律师